{{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0月5日新北教特字第11519583471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申請方式摘述如下:
(一) 申請資格:
1、 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新北市高中之學生。
2、 具其他國立、直轄市、縣(市)學校高中一、二年級學籍,且非休學中。
3、 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
4、 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星期四)前完成。
(三) 申請方式:
1、 由學生就讀學校於115年11月10日前先行函文至本局,以利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2、 申請資料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5年11月17日(星期二)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新北市政府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
三、 審查時程:115年11月20日(星期五)至115年12月3日(星期四)。
四、 結果公告日:預計於115年12月30日(星期三)公告。
五、 檢附新北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一覽表、「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供參。
六、 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新北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傅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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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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