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辦理境外生華語文教學應使用正體字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67266號函及教育部115年7月15日臺教文(六)字第1152502538A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自92年起已將推動正體字列為重要政策,並持續對外推動正體字華語文教學,以彰顯我國文化特色及傳承正體字文化內涵。 三、 為維持華語文教學之一致性及正體字學習環境,請學校於辦理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華語文教學課程時,應以正體字作為教學及學習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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