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公務人員行 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 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請同仁應確實遵守前開相關規定,以維護教育專業及校園中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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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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